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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支持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遵纪守法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广大助学金协议,结合法律硕士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在校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全日制在籍法律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生),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选。
 
 第二条  奖项设置和比例、标准
 
 奖助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六月中旬开始评选;
 
 助学金设一等10名,每名2000元,二等10名,每名1000元;
 
 奖学金设一等奖2名,每名3000元,二等奖4名,每名2000元,三等奖6名,每名1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奖学金
 
 1.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道德修养;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热诚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助学金
 
 1.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道德修养;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热诚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优先申请奖学金:
 
 1.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
 
 2. 主持或完成校级以上项目,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
 
 3.参加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或“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受到校内外好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受过各类处分;
 
 2.参评学年度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3.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者。
 
 4.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5.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6. 其他不应当参评的情形。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本人按照有关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广大奖(助)学金申请表》。
 
 2.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院审批。评审小组由导师和学生(至少有一名)组成。
 
 3.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三天。
 
 4.发放奖(助)金。
 
 第七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初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取消一切评选资格。 
 
 第八条  如对评选有意见者,可以向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提出。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