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钟旭 岳万青)11月17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对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褚中志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褚中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案发后褚中志退缴的受贿款。
褚中志,男,1967年9月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博士学历,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曾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受理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褚中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褚中志及其辩护人就部分事实、情节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辩解和辩护。褚中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厅副厅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邹某、尹某、武某、王某、刘某、周某、包某等请托人所送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并为相关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褚中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相关办案部门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虽不具备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但可依法从轻处罚。褚中志在案发前已主动上缴部分受贿款,其余受贿款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全部退缴,并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对褚中志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褚中志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