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面上的一个香蕉皮,导致郑州七旬老太太摔伤。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承担七成责任。
去年9月的一天,原告辛老太太到被告郑州某超市购物,突然间摔倒在地,导致原告摔倒的原因是被告商场地面有块香蕉皮。原告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46天,经诊断为腰部损伤、骶尾部损伤、腰椎滑脱,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7877.4元,其中被告垫支1236.7元。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在超市各处均安排保安保洁人员,有安全提示标志,定时在店内对顾客进行安全提示广播,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查明,被告有相关的安全制度及购物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商场地面留存有香蕉皮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走路未注意脚下,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故被告超市支付原告辛老太太因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共计1059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