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规停车致人受伤的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司机姚某在坡道上临时停车,妨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014年6月19日,天下着雨,姚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靠右停放在一段下坡路上。虽然不是有路面标线的停车位,但毕竟是在自家门口,姚某以为并无大碍。过了一会儿,冯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此处,突然看到前面停了一辆车,冯某为闪避姚某的车而急往左拐,由于下坡速度快,加上雨天路滑,冯某冲出了道路,连人带车撞到了围墙上。冯某当场受伤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这次事故造成冯某脑震荡、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裂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姚某和冯某负同等责任。
2014年12月,冯某将姚某及为姚某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平远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冯某骑自行车驶出道路撞到围墙而受伤,并未与姚某的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冯某之所以会受伤是其自身采取措施不当及雨天路滑所致,姚某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中表明,姚某在坡道上临时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而冯某雨天骑自行车通过下坡路段时因措施不力,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有过错。故姚某和冯某应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此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故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普通侵权责任,应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姚某和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冯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9.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