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从事家具加工的个体户。2014年5月初,他与某物资公司签订合同,从物资公司赊购了一台车床,由赵某的一位朋友冯某作为连带保证人。5月7日,物资公司依约将车床送到张某的加工厂。8月13日,张某突然决定转行做其他生意,遂向物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当时,刚好有客户急需这种车床,经三方协商,物资公司将这台车床卖给了新的客户,张某与物资公司解除了车床赊购合同。8月27日,物资公司依约到张某的加工厂装运车床时,才发现张某已将车床变卖,携款外逃。后来,物资公司找到冯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冯某认为,既然车床赊购的主合同已经解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自然失效,遂拒绝了物资公司的要求。为此,冯某与物资公司发生纠纷。根据上述情况,请问冯某还应对张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吗?
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余洋律师点评:
张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解除后,张某仍然负有暂时保管和依约将车床交付给物资公司的义务,而物资公司负有按时接收车床的义务。可见,他们双方仍然存在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规定结合案情所述情况,尽管张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已经解除,但担保合同并未失效。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冯某作为担保人,仍然应对张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