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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的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省财政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项拨款范围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省教育厅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十个月计算,每学期发放一次,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期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期3000元。
第六条 学校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一般不得更改。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二)在评定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