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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庭长详解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走向
2014-11-10 00:00 法硕中心 

最高法知产庭庭长详解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走向

我国将建符合国情技术调查官制度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11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近期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哪些特点、采用哪些制度设计、未来走向进行了详细解读。

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在特定区域设立,三个法院各具特色。宋晓明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商标等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为主,兼顾审理民事案件;广州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以审理专利等民事侵权案件为主,以行政处罚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为辅,不审理专利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

与此同时,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审级设置,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宋晓明指出,中国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法院。他们既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的初审法院,又是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上诉法院。对于技术类案件而言,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实和解决纠纷;对于著作权、商标等非技术类案件而言,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还承担着统一辖区内基层法院的裁判尺度的职责,其职能定位是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而言。

与普通法院相比,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辖区则跨越了行政区划。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对于技术类案件,其司法辖区将跨越广州市,涵盖整个广东省。这种设计更加增强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中立性和超然性。宋晓明说。

知产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管辖

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知识产权法院有效运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宋晓明表示,设立中的知识产权法院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尤其是需要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和审判权运行机制。

1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宋晓明认为,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司法解释扩大了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第一审技术类案件的范围,还统一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将应由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同时,对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据此,知识产权法院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统一管辖。

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宋晓明透露,知识产权法院将借鉴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院专设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这将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

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最高法近日制定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这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创造了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

承担司法改革先行先试职责

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并正式运转之后,还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是多方面的,既有源于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又有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带来的挑战,更有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审判制度自身所带来的挑战。

宋晓明表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将成为国际上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法院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预计其受理的案件数量在现有案件数量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成立后明年受理的一、二审案件数量预计将超过1万件。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及时解决纠纷,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将是知识产权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着中国司法改革先行者的重要使命。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将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实行主审法制制度,进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措施,有序推进办案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实上也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承担着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举措的职责。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审判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最高法将在立法施行3年后就知识产权法院运转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报告予以审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制度将根据审议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宋晓明说,从当前来看,至少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关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技术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问题。目前,不服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来如何防止出现三地高院第二审案件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是否需要设置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受理技术类上诉案件,仍值得进一步观察和探讨。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问题。与其他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化的程序和审理规则。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都可以先行探索,为未来的制度设计提供经验支撑。

法制网北京1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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