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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亮剑网络谣言
2013-09-26 00:00 法硕中心 

为了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公安部在前不久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上传播制造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4名成员被警方抓获。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快速和广泛,轻便的笔记本电脑、苹果iPhone系列手机将我们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 “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已成为现实。人们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平台充分行使着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便捷与繁荣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乱象。网络世界的过度“自由化”,使得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通过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这些行为要么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要么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类似“秦火火”等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传播谣言、敲诈勒索案件的发生,暴露出现有法律体系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的不足与缺陷。时代呼吁“变法”。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通过确定“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对《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类型化和具体化,规定“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从而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清晰的法律标尺,并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这样,就使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规范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意味着网络秩序和公共环境将能够得到优化,从而保障言论自由。《解释》既打击违法犯罪,又保障自由权利,体现了法律为自由而生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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